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52號原 告 詹采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1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5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14,95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