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5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台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詹采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9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5日 在途期間,算至106年10月2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6年10 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前開規定,應予裁 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