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68號聲 請 人 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鈞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9,503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