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14號聲 請 人 蔡見福即乙太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楨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7,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