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639號原 告 許石柱 被 告 冠誠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捷名 人 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冠誠土木包工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冠誠土木包工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4年8月20日,因彰化縣鹿港國民小學廁所修繕工程,為被告冠誠土木包工有限公司(下稱冠誠公司)代墊原應由被告冠誠公司向訴外人允成工程行給付之磁磚施工費用新臺幣96,000元,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冠誠公司如數給付,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原告既主張其係為被告冠誠公司代墊費用,而非為被告楊捷名個人代墊,則其請求被告楊捷名連帶給付,不符上開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