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02號原 告 李富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列「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未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請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提出繕本1 份。 二、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行車執照上所載之車主,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2份。 三、具狀補正請求被告給付壓驚紅包、代步費、精神賠償、臨時工工資之理由、法律上依據、計算方式,並提出請求各項費用之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影本,另提出繕本1份。 四、原告起訴狀繕本未檢附證物,請補提出起訴狀所附證物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