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614號聲 請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啓章即保盛商行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