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救字第11號聲 請 人 郭芷吟 相 對 人 賴品妍即蕎洛洋兒童服飾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彰勞簡調字第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彰化縣大村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