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74號聲 請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林倩瑋 上列聲請人與仕良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465元,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