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00號原 告 邱明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被告和固營造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