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建簡字第1號原 告 胡仁南 即反訴被告 被 告 陳穎男即興旺工程行 即反訴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被告提起反訴,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原告給付新臺幣578,382元,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