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132號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竹科技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0,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4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