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提繳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66號原 告 陳信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提繳退休金差額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