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473號原 告 黃淑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墊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