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罰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80號原 告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詩間返還代墊罰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陳報下列事項: ㈠「司機作業守則」資料。 ㈡新竹區監理所裁決書記載之受處分人為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車牌號碼00-00 號汽車車主),為何由原告(車牌號碼000-00號汽車車主)繳納罰鍰。 ㈢原告向新竹區監理所繳納罰鍰18,000元之繳款收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