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18號原 告 徐偉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依原告所提出起訴狀記載訴訟商品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原告是否欲請求被告更換同價值之商品或請求被告給付12,000元?如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2,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繳納。 二、原告究欲請求被告換貨或退款?如係換貨,請載明品名、廠牌、型號、規格、數量等資料。如係退款,請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若干。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為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 三、敘明何時收受本件商品。 四、提出本件網路購物之資料、送貨單、匯款單、與被告間聯繫之記錄(如網頁留言、Line對話記錄等)、向被告請求解約之相關資料。 五、敘明發現本件商品瑕疵之時間,並提出貨物有瑕疵之證明。六、提出被告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偉震國際有限公司、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等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