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596號原 告 洪翊哲即亮威服裝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春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附繕本,以利寄送對造): (一)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 (二)所提出E-mail紀錄部分內容有亂碼之情形,請補提出可資辨識之資料。 (三)就被告所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