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9號原 告 許榮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4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逕寄對造收受,註明於書狀,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