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黃杰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黃杰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二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