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許文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22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被 告 許文淵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一○年六月七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及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