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26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唐聕婷 被 告 松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投小字第65號),本庭於民國110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玖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