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劉志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31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劉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