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超收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顏雅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382號 原 告 顏雅民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超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超收款事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又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 所提之主張及證據,亦難認本院有何特別審判權而有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