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6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賴世哲 常治平 被 告 陳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中小字第2649號),本庭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