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林慶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8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被 告 林慶雄 籍設彰化縣○○市○○路000號彰化戶 政事務所(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21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