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37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娥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20,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