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自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43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理由欄二、三所列應補正事項,理由欄二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屬起訴程式不合法,將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僅載明被告為「AKM-0205肇事人」及「AKM-0205車主」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且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向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調取相關交通事故資料,該分局回函略以:「本件係發生在私人停車場內非屬道路交通事故,本分局處理員警僅現場拍照登記備查」等語,其中亦無任何被告之姓名或地址,爰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包含被告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訴之聲明),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