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吳貴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461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福文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9,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