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唐肇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10年10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 人所在地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業於同年10月24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