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羅建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信模具開發有限公司、洪郁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金額 與其提出之估價單資料金額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18,000元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均請分別列計 工資、零件、塗裝等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