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新、蕭碧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10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謝智傑 被 告 蕭碧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參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