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莊育彰 常治平 被 告 曾翊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259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