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柯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2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柯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轄(111年度中小字第431號),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749元,及其中新臺幣64,587元自民國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