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唐錦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32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兼 上一人 被 告 唐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084元,及其中7,149元自民 國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