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36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莊信雄 被 告 陳柏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137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