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吳宜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43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張振芳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佩君 被 告 吳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72元,及其中新臺幣4,893元自民國11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