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陳怡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9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張栢強 被 告 陳怡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376元,及其中29,621元自民國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3%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