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彰簡字第2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于巧柔 被 告 洪文正 許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聲明:㈠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洪萬全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 000地號、永安段1126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彰化縣○○鎮○○巷00 號建物(下合稱系爭遺產)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㈡被告許寡應將前項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陳述:被告洪文正積欠原告債務,經原告聲請本院向其核發支付命令在案。被告洪文正已陷於無資力,其與被告許寡間就被繼承人洪萬全所遺系爭遺產所為分割協議,竟約定系爭遺產由被告許寡取得,並辦畢分割繼承登記,害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 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訴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包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屬適格;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並應就協議分割之全部遺產請求撤銷,否則其訴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固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依上開條文,並有向當事人闡明之義務,惟法院不得代替一造當事人為訴訟上之主張及舉證,否則有違審判中立;如法院已曉諭當事人,限期命其依據卷內調查所得,補正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卻不補正,自應由該當事人承擔訴訟之不利結果,不容其事後以法院未盡闡明義務為由,任意指摘判決違背法令。經查:依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檢送之土地登記資料,洪萬全之繼承人除起訴狀所載被告外,尚有其他;又洪萬全之繼承人協議分割之遺產除起訴狀所載財產外,亦有其他,且不含前開建物,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本件,自應以訴狀表明洪 萬全之全體繼承人,並就協議分割之全部遺產請求撤銷。原告既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上開土地登記資料,而知悉洪萬全之全體繼承人及協議分割之全部遺產,本院乃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8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 附表: 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永安段11 26地號、永安段1126之1地號、永安段1350之1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異動索引(均應揭露登記名義人之個人資料)。 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洪萬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繼承人、洪文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而知悉其內容)。 參酌本院調取之土地登記資料,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勿贅列起訴狀附表編號3所載建物),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