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34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克銘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