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4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文德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9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