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延洋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1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力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2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