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司調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郭映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司調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映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3,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 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本件給付貨款所約定價金之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