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廷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83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陳清中 被 告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廷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330元,及其中新臺幣8,052元 自民國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