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家暘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曹嘉銘、詹惟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644號 原 告 家暘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嘉銘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詹惟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