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羅建明、承信模具開發有限公司、陳景鴻、洪郁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6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承信模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鴻 被 告 洪郁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 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 日以110年度彰補字第10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日內,陳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新臺幣318,000元係 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已於110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 ,惟逾期迄今仍未陳報亦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