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招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77號 原 告 李招緯 指定送達地址:臺中市○○路○○00號信箱 被 告 峻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琮壕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1月6日以111年度彰補字第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111年1月10日送達原 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稽,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