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黃香綺、楊炎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香綺 相 對 人 楊炎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後,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九八六○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一年度彰補字第四四四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聲請人與楊渝葵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作成本票裁定取得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6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原聲請狀誤載為111年度司票字第506號),並持系爭本票及系爭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860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聲請人並未收受系爭本票裁定,係於民國111年4月23日收受本院111司執庚19860字第1114016798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方知悉有系爭本票裁定之存在,聲請人亦於收受系爭函文之20日內,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偽造之訴(即本院111年度彰補字第444號),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如認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理由不符合上揭規定,亦備位主張依同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請准聲請人提供最低擔保金,裁定停止本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相對人持系爭本票及系爭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以系爭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廠房、辦公室地上物及機器設備動產等為強制執行,請求聲請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 利息,系爭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以系爭本票係偽造為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有系爭執行事件及本院111年度彰補字第444號等卷宗可參。聲請人雖稱其未收到系爭本票裁定云云,惟查聲請人於111年3月15日已收受系爭本票裁定,有送達證書1 件附於111年度司票字第265號卷宗可參,而聲請人係於111 年5月13日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顯已逾收受 系爭本票裁定後20日內,而不符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是聲請人依該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惟聲請人另聲請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執行案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核與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其請求之債權總額為500萬元及自111年1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是相對人於停止執 行期間內所可能受到之損害,即應為相對人遲延收取上開執行債權之期間內,依債權數額按年息百分之6利息之損害。 參以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 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2、3 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個月、2年、1年,共計3年10個月,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受償之債權總額為500萬元,則所受損害為上開債權總額之遲延利息即115萬元【 計算式:500萬元×6%×(3 +10/12 )=115萬元】,爰酌定聲 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115萬元後,系爭執行事件程序於系爭 本案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應予停止。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約定利息 民國110年12月20日 22,415,000元 民國111年1月20日 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未載)計付利息,逾期違約金自遲延日起每日另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