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黃香綺、楊炎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香綺 相 對 人 楊炎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以裁定命債務人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其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如已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自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又法院依聲請為准許供擔保而停止執行之裁定後,聲請人即得據以提存擔保金聲請停止執行,若該聲請人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供較低擔保金額以停止執行,顯屬有礙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之羈束力,應不予准許(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788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簽發 、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2,415,000元、到期日為111年1月20日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並取得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6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復持系爭本票及系爭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860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聲請人並未收受系爭本票裁定,係於111年4月23日收受本院111司執庚19860字第1114016798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方知悉有系爭本票裁定之存在,聲請人亦於收受系爭函文之20日內,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偽造之訴(即本院111年度彰補 字第453號),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2項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內容,與其前案即本院111年度彰簡 聲字第10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之內容相同,而該前案業經本院於111年5月19日以111年度彰簡聲字第10號裁定,准許聲 請人供擔保後,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聲請人前提起之本院111年度彰補字第44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暫予停止,此有本院111年度彰簡聲字第10號裁定書附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無重複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本院亦不得重複裁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