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李招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2號 原 告 李招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峻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