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富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阮永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390號 原 告 富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永裳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8,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